又有年輕女生爲情自殺了,這次是前途正一片大好的星光三班女歌手。不知是不是台灣文化與習俗使然,死者為尊,沒有人願意對死者說重話,所以媒體或受訪的朋友惋惜之餘,幾乎說的都是:「唉!只能說她太傻了!」或「她對感情太執著了!」但是,這種輕描淡寫的說法,對於思考模式與她相同路數的眾多年輕女生來說,有什麼幫助呢?我看,社會需要的是對這樣的行為給予當頭棒喝,打醒一票子以為自殺就可以解決感情問題的人!

 

這豈止是傻而已?簡直是笨!愚蠢!

 

大家都知道卻不願明講的事情,就由我來說好了:因為感情不順遂而爲男人(或爲女人)自殺,不僅愚蠢,還是蠢到了極點!

 

年紀輕輕,長得漂亮,又有一技之長,卻因為失去了某一個男人(不論是因為對方移情別戀、兩人漸行漸遠、或是愛已不在了而失去),而決定糟蹋自己的生命與青春,這是非常不值的,若還進而決定結束自己的生命,那更不值。到底這樣的女生,生前過著怎麼樣的人生,怎麼會一點韌性也沒有,在她的年輕世界裡,失去了一個男人,難道就不值得再愛惜自己了?

 

新聞播報員感性的說:「希望妳往生後,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!」這個「妳」,其實也可以泛指所有想爲愛尋死的女生。我現在想要說的就是一般爲變調的愛情痛不欲生的女生,而非專指這次自殺事件的女主角。與一個不夠愛妳的男人在感情路上拖拖拉拉,牽扯不清,卻能當機立斷拋棄深愛自己的父母與家人、好友,尤其是讓愛妳的父母後半輩子痛苦傷心,終其一生流不盡眼淚。當妳的魂魄流落到了陰間,或甚至卡在陰陽世界之間徘徊時,看著妳悲傷不已的父母,真能不覺悔恨嗎?這時,妳還會覺得只要斷了年輕健康的陽氣,從此魂魄就有機會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嗎?

 

男友離去了就要尋死的女人,到底想用死來證明什麼?或得到什麼?

 

對方不愛妳了,或把愛分給其他女人了,自己無法接受這個事實,就要以死明志嗎?明什麼志呢?昭告天下:「我是蠢女人」嗎?我這麼愛你,對你這麼好,你怎麼可以不感動?怎麼可以不愛我?怎麼可以?你要以我的意志為意志,以我的喜怒為喜怒,我要你愛我,你就要愛我。除非我不愛你,不然你怎麼可以有選擇愛的自由意志?男人,你怎麼可以?

 

這種自私自利、自以為很懂愛的女人,真想一巴掌給她打下去!

 

有些尋死的人私以為:「我死了,要讓他後悔一輩子!」

 

這是典型的大頭病症頭。對方原本就沒那麼愛妳了,妳死了,若他剛好是一個沒血沒眼淚的負心漢,妳想他會爲妳留下狗雄淚嗎?恐怕還不斷咕噥抱怨:肖査某,沒事找死,害他成為新聞事件男主角;或者害他被你們共同的朋友指責(但指責總會過去,以後他總會交新朋友,斷了舊朋友);或者他還會慶幸妳替他解決了難題,現在他就不必「不知如何抉擇」了。

 

如果他真的過意不去,頂多爲了曾經與妳擁有過的情緣難過、自責一陣子,但是日子總是要過,男歡女愛總不能一輩子爲一個已經死去的人而拋棄,有關妳的記憶,慢慢就船過水無痕了。

 

好了,就算妳「運氣好」,真的撈到一個「冥婚」好了,有你愛的男人一輩子爲妳早晚上香,但這樣有比活著快樂嗎?兩人一輩子陰陽兩隔,沒有肌膚之親,沒有纏綿悱惻,妳在陰間遙望,這樣妳爽到了嗎?他也可能「續絃」,早晚拜妳,但躺在他胳臂窩的畢竟還是另一個女人。而妳,就算當時沒有他,本來也極可能日後碰到其他深愛妳、擁抱妳的男人的……..

 

也許妳們會說:「可是妳不知道我的痛苦!真的好痛!好苦喔!」怎麼不知道呢?我們都戀愛過。

 

我與初戀男友相識沒多久,就覺得彼此好像認識好久好久了。在一起一段時間後,最後成為幾千公里的遠距戀情。當時他才 24 歲,一個 24 歲的年輕男子,急著爲升學與未來事業打拼,而且未來還會碰上很多女子,怎麼能要求他定下來?他是我這輩子目前為止用情最深的男人,那時,這段遠距戀情談得很辛苦,我也因此而體會到作家筆下「思念像毒蛇一樣囓食我的心」的這種抽象描述,完全就是我當時的心情寫照。

 

分手後,我自認為:「以後再也沒有能力愛人了!」有好幾年的時間,我確實對談戀愛完全失去興趣,也不想認識其他男人。

 

「時間是最好的良藥」,聽起來陳腔濫調,但卻 so true!我還記得當時好長一段時間真的很痛苦,不過到底是怎麼個痛苦法,早已忘了!而不管再怎麼痛苦,「尋死」這種念頭是絕不可能出現的。神經病,幹嘛爲男人尋死尋活?妳以為妳遇到了「對的人」,然而,如果對方對妳的愛還不夠深,不願對等付出,那麼他肯定就不是那個「對的人」。符合「對的人」定義的,必定是雙方面都認定的,如果只是一廂情願,那就不算「對的人」,充其量不過是生命的過客罷了。

 

就算妳倒楣到家了,以後再也碰不到比他更好的人了,嘿!那又如何?妳還有自己的愛,有父母的愛,妳死了,那個男人難道就會更愛妳嗎?妳不能勉強一個男人娶妳或愛妳,妳沒有那麼令他不捨!

 

榖賤傷農,情賤傷心,命賤傷父母親!真正捨不得妳的,就是妳的父母和家人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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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richet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